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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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374号案件名称
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宜宾市翠屏区XXX。被执行人: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屏山县XXX。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9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85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元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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