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旭、王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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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849号案件名称
邹旭、王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旭;王明;孟红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邹旭,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明,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孟红霞,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邹旭与王明、孟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21)豫122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邹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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