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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7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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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636号
  • 案件名称

    魏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魏某;杨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7636号原告:魏某,女,蒙古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与人民陪审员张晓芸、周杰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3日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女,杨清羽现年7个月。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杨清羽,现年10个月,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2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1000元,至婚生女杨清羽经济独立时止;三、原告返还被告两万元彩礼款,抵顶20个月子女抚育费(2021.10月-2023.5月共计20个月);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至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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