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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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396号案件名称
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396号原告: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立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河北道恩特种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灵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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