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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彩玲、屈恩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5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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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5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常彩玲、屈恩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常彩玲;屈恩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彩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屈恩念,男,194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执行常彩玲与屈恩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恩念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屈恩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账户及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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