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娥、杨文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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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485号案件名称
李小娥、杨文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小娥;杨文军;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执485号李小娥、杨文军、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娥、杨文军与被申请人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小娥、杨文军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和解减半收取申请执行费448.61元也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仲裁委员会(2020)衡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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