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赵广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3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399号案件名称
李飞、赵广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飞;赵广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荥阳市。被执行人:赵广雷,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生,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李飞申请执行赵广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2执3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明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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