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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81执7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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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281执748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柳军;江阴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7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7994C,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梁柱。被执行人:柳军,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0262166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东徐路3号。法定代表人:芮仁兴。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执行人柳军、江阴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0)苏0281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818095.2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柳军(与柳仁军共有)的不动产,该房屋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它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恒源公司现已停业,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秋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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