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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贵宝、王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7101民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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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民初532号
  • 案件名称

    梁贵宝、王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梁贵宝;王煊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7101民初532号 原告:王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梁贵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朵,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煊诉被告梁贵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梁贵宝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煊损失1500元”协议后,原告王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煊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石海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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