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贵宝、王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7101民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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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民初532号案件名称
梁贵宝、王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贵宝;王煊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7101民初532号 原告:王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梁贵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朵,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煊诉被告梁贵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梁贵宝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煊损失1500元”协议后,原告王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煊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石海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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