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张仁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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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162号案件名称
张龙、张仁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龙;张仁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162号原告:张龙,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仁付,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龙与被告张仁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张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判员 万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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