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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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64号案件名称
郭雪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雪冰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564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刑事退赔一案。该判决内容第二项载明刑事退赔一案。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住勉县XX镇XX社区XX组XX号,公民身份168333.27元”,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刑事退赔义务,2021年7月8日,本院刑事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8333.27元,本院遂立案受理。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正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郭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郭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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