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孟林田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9民初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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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09民初1099号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孟林田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孟林田;袁文会;袁文秀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9民初1099号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负责人:武万财,系该村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林田,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袁文会,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袁文秀,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林田、被告袁文会、被告袁文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上两间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孝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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