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梅、耿立林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6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614号案件名称
张爱梅、耿立林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爱梅;耿立林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61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梅,女。委托代理人包欣,系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立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梅与被执行人耿立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但由于被执行人母亲在该房屋内居住,尚不能评估、拍卖,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10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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