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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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梁峰;鲁文静;田发辉;路有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梁峰,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鲁文静(梁峰妻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田发辉,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路有福,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峰、鲁文静、田发辉、路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彦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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