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顺、石定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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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401号案件名称
石中顺、石定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中顺;石定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401号原告:石中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石定军,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张灿华,系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中顺与被告石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中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中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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