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希、朱永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99号案件名称
朱培希、朱永根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朱培希;朱永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朱培希,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朱永根,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培希与被执行人朱永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朱永根分四次按下列时间向申请执行人朱培希偿还1013800元债务,2022年1月2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22年6月20日之前偿还30万元,2022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23年6月20日之前偿还余下的31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21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才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嘉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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