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自恒、荆自顺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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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586号案件名称
荆自恒、荆自顺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荆自恒;荆自顺;荆麦林;荆锦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586号被执行人荆自恒,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荆自顺,男,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荆麦林,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荆锦华,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本院移交执行被执行人荆自恒、荆自顺、荆麦林、荆锦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3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于2021年4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现已划扣并上缴国库)。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三、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荆自恒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房产,暂无法处置。五、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截止2021年9月1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100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仵昌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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