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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刘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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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303号
  • 案件名称

    魏巍、刘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巍;刘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303号案外人富邦泰康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玉泉大旅社采石路5号1栋2层2210室。法定代表人杩立平。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魏巍与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富邦泰康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忠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丽阳广场的塔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富邦泰康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塔式起重机QTZ630(QTZ7075)是案外人在广西建筑机械公司购买,于2015年5月租给被执行人刘忠。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案外人为支持异议主张,提供购买该塔式起重机购买发票复印件、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沈阳市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书为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105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刘忠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魏巍车辆买卖款420000元;二、如被告刘忠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刘忠给付原告魏巍利息(以4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魏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05执2799号,并于2021年7月14日以(2020)辽0105执2799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忠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丽阳广场的塔吊,暂停使用及出售。本院认为,己经登记的特定动产,按照登记机关的登记判断其权利人。案外人提供的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沈阳市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书均载明,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辽A-×××××,设备型号QT630(6300KNM),出厂编号TZ12-04-04,产权单位沈阳宇晨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案外人富邦泰康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不具备对案涉设备提出标的异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富邦泰康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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