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创、李细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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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6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帝创、李细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帝创;李细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帝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李细雨,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帝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细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细雨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细雨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7月26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无不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细雨(共有人:黄素容)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50号不动产,已被依法查封,该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已依法扣划5288.97元,在扣除相关必要支出后,申请执行人可领取2481.47元。 截止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518.53元及利息,缴纳本案诉讼费812.5元、执行费995元。 因被执行人李细雨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细雨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李细雨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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