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国、杨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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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振国、杨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振国;杨飞;李桂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振国,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杨飞,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振国与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内06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杨振国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05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国与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2向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无财产信息。3、通过向准格尔旗房产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杨飞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并在处置中。4、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振国,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振国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杨飞、李桂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二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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