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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龙诈骗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鲁15刑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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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刑抗8号
  • 案件名称

    杨士龙诈骗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士龙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鲁15刑抗8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士龙,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聊城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杨士龙犯诈骗罪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152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士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一部审刑抗(2021)Z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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