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龙诈骗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鲁15刑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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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刑抗8号案件名称
杨士龙诈骗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士龙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鲁15刑抗8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士龙,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聊城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杨士龙犯诈骗罪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152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士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一部审刑抗(2021)Z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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