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8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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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8540号案件名称
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8540号 原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村杉棠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774984。法定代表人:陈骏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60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4060Q。法定代表人:周宇,董事长。原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42元,减半收取计778.21元,由原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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