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卫、旌德县安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25民初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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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民初804号案件名称
吕小卫、旌德县安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吕小卫;旌德县安健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25民初804号原告:吕小卫,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旌德县安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北路(中心菜市场后面)。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小卫与被告旌德县安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小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小卫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吕小卫预交100元),由原告吕小卫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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