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姜晓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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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74号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姜晓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姜晓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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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565号。负责人:付瑶,行长。被执行人:姜晓英,女,1979年09月2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关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姜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842.61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利息按8.5%/年上浮50%计算)。二、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对被告姜晓英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权(抵押房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XXX号,丘地号XXX),建筑面积37.97平方米;抵押不动产权证号:XXX号)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姜晓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姜晓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晓英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XXX号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上述房产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本院委托吉林省宏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晓英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及变卖,现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期保留价194400.00元接收上述房产,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姜晓英所欠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借款本息、执行费、诉讼费用、评估费、执行费,拍卖款无剩余。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姜晓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为196517.44元,执行到位1944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吕同玉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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