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英、谢志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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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50号案件名称
王小英、谢志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小英;谢志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被执行人:谢志超,男。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与被执行人谢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由于谢志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小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志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等财产情况,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王小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时就已告知本院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谢志超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本案将作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00元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以提供其他要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城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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