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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周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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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116号
  • 案件名称

    江晓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周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晓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周兴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116号原告:江晓霞,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亮,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凌海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晓霞与被告周兴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黄卉法官助理 张琦书 记 员 徐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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