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王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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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42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王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王春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42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0596171449,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隆兴农机大市场北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志,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王春云,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凇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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