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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骑、陈力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8民初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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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232号
  • 案件名称

    伍骑、陈力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伍骑;陈力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28民初3232号原告:伍骑,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陈力荧,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村民,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伍骑诉被告陈力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力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骑向本院提交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微信借条,并将身份证照片微信发给了原告。该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陈力荧身份证号:XXX今因资金周转向伍骑借款40000.00元整加之前欠款20000元一共60000元整一周左右归还”。原告收到被告的微信借条和身份证照片后于次日即2020年10月20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还款,逾期还应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获得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如前。被告陈力荧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伍骑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微信聊天记录5页、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5页,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共6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其具有真实、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伍骑通过朋友认识被告,双方成为朋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2020年10月19日,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陈力荧身份证号XXX今因资金周转向伍骑借款40000.00元整加之前欠款20000元一共60000元整一周左右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原告提交有被告出具的微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在卷证实,证据充分,故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款未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利息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被告陈力荧于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伍骑出具的微信借条“借条借款人陈力荧身份证号XXX今因资金周转向伍骑借款40000.00元整加之前欠款20000元一共60000元整一周左右归还”,故本院支持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被告陈力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陈力荧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支持被告陈力荧向原告伍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力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伍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二、驳回原告伍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陈力荧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张芮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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