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坤、王素玲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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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68号案件名称
陈旭坤、王素玲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旭坤;王素玲;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68号原告:陈旭坤,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王素玲,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旭坤、王素玲与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凤雷、常婷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雷、常婷婷撤诉。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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