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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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案件名称
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原告:唐辉,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桃源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兰光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辉诉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辉负担。审 判 长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谢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靖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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