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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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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
  • 案件名称

    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唐辉;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897号原告:唐辉,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桃源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兰光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辉诉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辉负担。审 判 长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谢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靖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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