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向满、洪泽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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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517号案件名称
贾向满、洪泽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向满;洪泽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贾向满,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洪泽安,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向满与被执行人洪泽安其他案由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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