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菊、叶吴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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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连菊、叶吴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连菊;叶吴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连菊,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执行人女儿。 被执行人:叶吴均,男,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连菊与被执行人叶吴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连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吴均赔偿申请执行人刘连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73425.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叶吴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叶吴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吴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吴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叶吴均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吴均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叶吴均名下存款4440.7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刘连菊受偿59.02元。因被执行人叶吴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73366.2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叶吴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吴均作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叶吴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连菊。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吴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颜海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毛礼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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