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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力革、郑福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终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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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民终912号
  • 案件名称

    孙力革、郑福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力革;郑福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力革,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士林不夜城二期消防部员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福凯,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农民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孙力革与被上诉人郑福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3民初46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力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力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力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董千里审判员  王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瀚文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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