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甘云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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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184号案件名称
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甘云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甘云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184号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43号附32号。法定代表人:赖智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甘云安,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云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将其原诉讼请求统一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000元。同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75元。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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