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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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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629号
  • 案件名称

    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62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B408(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叶小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200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解款1.5万元;二、本案调解后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8元,由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200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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