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怀化市曹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楚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42号
  • 案件名称

    怀化市曹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楚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怀化市曹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楚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曹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曹仕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楚军,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曹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7月22日、8月16日、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楚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12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2021年7月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2021年7月9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曹仕勇,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仕勇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曹仕勇向本院申请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10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强制执行收取诉讼费2910元和执行费16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