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张志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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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644号案件名称
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张志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张志国;沈艳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644号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责人:凌陈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国,男,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沈艳芳,女,蒙古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被告张志国、沈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日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吴敏仪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644号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责人:凌陈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国,男,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沈艳芳,女,蒙古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被告张志国、沈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门市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日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吴敏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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