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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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400号案件名称
杨某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某,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13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1323.71元及利息,以及被执行人杨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涉诉北京市顺义区编号为0304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认可杨某已返还涉诉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松各庄村编号为0304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本案执行到案款人民币62700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房产属于政策性住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1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吕 鑫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思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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