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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明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亿源惠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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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859号
  • 案件名称

    温州明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亿源惠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温州明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亿源惠科技有限公司;王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85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明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07455405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虞师里大厦2幢1203号。法定代表人:张艳秋。委托代理人:林国,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亿源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17281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环东路268号四楼401。法定代表人:王一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温州明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晟公司)与无锡亿源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惠公司)、王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温仲裁字第8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亿源惠公司应退还明晟公司货款408688.8元及利息、赔偿明晟公司律师费10000元;王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用13229元,由亿源惠公司和王峰共同负担,一并向明晟公司支付。因亿源惠公司、王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依法向亿源惠公司、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亿源惠公司、王峰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亿源惠公司、王峰名下无不动产;4、通过无锡市不动产专线查询,王峰名下(共有人蒲晴)有位于无锡市××花园××的不动产,面积126.82平方米,由案外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设定了250万元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5、至江阴车管所查询,亿源惠公司、王峰名下无车辆;6、至亿源惠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依法将亿源惠公司、王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明晟公司,明晟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剩余价值不大,同意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亿源惠公司、王峰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王峰(共有人蒲晴)名下房地产由银行设定了较高金额的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剩余价值不大,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明晟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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