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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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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2号
  • 案件名称

    李佳佳、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佳佳;王志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2号申请人:李佳佳(又名李加加),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乡磨刀岩村**。被申请人:王志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太平溪村**。申请人李佳佳与被申请人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佳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志孟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孟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一年。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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