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佳、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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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2号案件名称
李佳佳、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佳佳;王志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2号申请人:李佳佳(又名李加加),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乡磨刀岩村**。被申请人:王志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太平溪村**。申请人李佳佳与被申请人王志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佳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志孟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孟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一年。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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