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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幼福、无锡市恒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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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2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幼福、无锡市恒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幼福;无锡市恒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幼福,男,195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费玲玲,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恒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EWFM7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神路3号汇坚仓储中心2-13号(西站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幼福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恒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06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恒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幼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2021)苏0206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严庆丰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文华书 记 员 陈春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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