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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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81号案件名称
由某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由某某;时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由某某,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时某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6)辽06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由某某借款10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由春江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0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9.00元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时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6079.00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元后,余款6029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5181.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鄂 斌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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