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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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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2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梁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129号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80880115398。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申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武玉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珍珍。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399867414B。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文侯村。法定代表人:郝柏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吕梁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95627431。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21号。负责人:冯丽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梁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间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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