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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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1号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晓秋;张德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1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 被告:陈晓秋,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张德君,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373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艳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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