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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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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1号
  •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晓秋;张德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1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        被告:陈晓秋,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张德君,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秋、张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373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艳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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