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忠洲、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4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4334号
  • 案件名称

    方忠洲、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方忠洲;方峰;项金忠;倪臻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4334号申请人:方忠洲,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方峰,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项金忠,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倪臻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方忠洲、方峰与被申请人项金忠、倪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忠洲、方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忠洲、方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方忠洲、方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