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恢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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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恢290号案件名称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云;郭永旺;郭宝奎;王秀菊;郭延军;郭晓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程延虎。被执行人:李红云,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旺,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宝奎,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菊,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延军,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晓娟,女,1983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云、郭永旺、郭宝奎、王秀菊、郭延军、郭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云、郭永旺、郭宝奎、王秀菊、郭延军、郭晓娟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恢29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红云、郭永旺、郭宝奎、王秀菊、郭延军、郭晓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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