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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均、周小龙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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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14号
  • 案件名称

    雍均、周小龙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雍均;周小龙;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14号原告:雍均,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居住地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周小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居住地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仁,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41J7L。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华府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清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茂旭,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清志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爵华,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雍均、周小龙与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雍均、周小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均、周小龙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均、周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雍均、周小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妍审 判 员  董 洪人民陪审员  党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惠丽君书 记 员  李丝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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