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均、周小龙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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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14号案件名称
雍均、周小龙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雍均;周小龙;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14号原告:雍均,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居住地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周小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居住地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仁,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41J7L。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华府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清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茂旭,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清志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爵华,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雍均、周小龙与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雍均、周小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均、周小龙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均、周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雍均、周小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妍审 判 员 董 洪人民陪审员 党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惠丽君书 记 员 李丝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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