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平与高成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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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321号案件名称
崔永平与高成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成贺;崔永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321号 原告:崔永平,男。被告:高成贺,男。原告崔永平与被告高成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崔永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崔永平负担。 审 判 员 葛 美 云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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