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花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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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83号案件名称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花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花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峰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文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110.46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4月27日止的利息7496.2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及本案执行费133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6981.68元,但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峰银行存款31172元、扣划被执行人安花艳存款3258元,共计人民币3443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33095元,剩余1335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经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花艳名下有陕A7VK66号江淮牌车辆一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朱峰峰、朱文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安花艳、朱峰锋、朱文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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