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晶、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7101民特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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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101民特4号案件名称
亢晶、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亢晶;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101民特4号申请人:亢晶,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3号。负责人:李荣春,段长。委托代理人:张淼,女,系该段员工。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1年9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英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于2021年10月20日前返还原告亢晶(亢晶卡号95×××57)采暖费679.84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亢晶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于2021年9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英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范学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兰舒书 记 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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